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1,中小,3732,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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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陳宗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50元,及其中新臺幣67,629元自民國97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1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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