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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曹庭誌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另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2月獲准,目前住所地係在臺灣臺南看守所。
又被告原住所係於本院轄區,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中市北區,本院雖亦有管轄權。
惟因被告目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羈押禁見中,恐難至本院就審,且原告係產物保險公司,於臺灣各地區均有分公司之設置,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參與言詞辯論亦無困難,是原告具狀以被告已羈押於臺南看守所,而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對於原告、被告均有就審之便利,且有助於案件之審理、終結,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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