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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
原 告 郭莉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劉翁銘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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