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37號
原 告 薛心沛
被 告 紀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號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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