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8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思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萬036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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