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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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