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05號
原 告 吳爾律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景雯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