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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鮑芊汝
被 告 游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中原簡字第5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6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因家庭生活費用負擔問題與訴外人張嘉晉發生爭執時,見訴外人張嘉晉之女友即原告持手機錄影,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開時、地,持盛裝芭樂之塑膠袋1袋丟向原告、徒手拉扯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及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造成原告身心受創。
爰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額如下:①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②就醫車資:400元。
③薪資及全勤獎金損失2,700元。
④慰撫金。
以上合計為10萬元,爰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上開金額。
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就刑案部分已易科罰金,原告主張醫藥費2,000元、就醫車資400元、薪資及全勤獎金損失2,700元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
至於慰撫金部分由法院酌定。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111年中原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所確認,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卷附之上開判決可稽,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致原告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既經確定,爰就原告主張之損害分別審酌如下: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藥費2,000元、就醫車資400元、薪資及全勤獎金損失2,700元部分被告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佐,原告前開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院衡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工程師、月收入3至4萬餘元;
被告為國中肄業,現從事服務業,月收入28,000至32,000元及原告所受傷害、被告侵害之手段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之精神上損害應與1萬元之慰撫金為相當。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對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7日(見中簡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100元,及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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