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司調,1823,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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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高彬傑
相 對 人 宋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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