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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604號
原 告 郭峻誠
被 告 趙綵柔
訴訟代理人 賴峯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提出新證據,認有予被告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就原告112年10月24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請求到庭陳述意見狀,於7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
三、請原告7日內具狀提出107年10月22日與被告通訊對話完整畫面(從最先開始對話至結束之內容),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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