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738,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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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38號
原 告 廖原誼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廖淑玲

訴訟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8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兄妹關係,其等之母親即被繼承人廖吳素玉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逝世,其遺產屬繼承人所有,被告竟未經唯一繼承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偽造取款憑條私文書之方式,擅自提領廖吳素玉所有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存款共計新臺幣25,731元(提領時間、方式、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侵害繼承人即原告對廖吳素玉遺產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731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廖吳素玉之唯一繼承人,被告於收受原告之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後,業於112年4月10日以臺中逢甲郵局150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受領25,731元,因原告未予理會,被告遂於112年4月21日將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88元(計算式:25731×25/365×5%=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予以提存而清償完畢,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為5%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0號刑事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且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上開判決以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頁),堪信為真正,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及法定遲延利息,洵非無據。

㈡惟按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定有明文。

又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提存法第22條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可得請求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給付25,7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3月28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已如前述,惟被告以前開存證信函催告原告受領25,731元,未予置理,被告乃於112年4月21日,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而向本院提存25,919元(含利息88元,計算式:25731×25/365×5%=88)等節,有被告提出之上開存證信函、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76號提存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自堪認被告已依債之本旨而向原告為給付,然因原告受領遲延,經被告依法辦理提存而清償債務,則被告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既因提存清償而消滅,原告自無從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是以,被告抗辯本件債務已因提存而清償完畢,原告請求無理由,洵屬有據,堪以採信。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731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的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編號 提領日期 金融帳戶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11月2日13時5分 三信商業銀行豐信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4,165元 2 110年11月2日13時16分許 中華郵政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462元 3 111年11月18日9時3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6,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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