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2792,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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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792號
上 訴 人 廖彦珍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葉騏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7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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