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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何秀香
被 告 張允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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