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175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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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林嘉怡
訴訟代理人 蔡耀邦
被 告 廖政男


被 告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進通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黃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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