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