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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睿臻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0,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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