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2762,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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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原 告 林長華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賴怡蓁

被 告 杜邁高
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
被 告 朱達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告雖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當庭具狀撤回被告杜邁高部分,然因被告杜邁高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原告之撤回訴訟狀依法應送達被告杜邁高,並請被告杜邁高於10內表示意見,方為適法。

惟該撤回狀僅由被告朱達俐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簽收,並未送達被告杜邁高,則被告杜邁高部分是否已生撤回之效力,容有疑問,而如被告杜邁高部分尚未合法撤回,本件言詞辯論時亦應通知被告杜邁高到場辯論。

是本件容有再開辯論後,通知被告杜邁高對於原告撤回部分表示意見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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