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3850,202407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50號
上訴人 王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俊德、丁惠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