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51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林澄瑛
郭梓棋
郭煌坤
林坤成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 樓
林坤福
游柏崇
林智輝
林智勝
黃寶萱
黃苡榳
林鳳英
上列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原共有人林泗滄之遺產管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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