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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
原 告 劉廷峻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陳雨彤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張書欣 律師
被 告 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趙敏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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