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4189,2024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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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婉玲 住○○市○○區○○路00巷0○00號被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亦準用之。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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