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602,2024072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60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筱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秀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