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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林作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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