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05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慶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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