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小,5371,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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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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