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小字第22號
原 告 曾國文
被 告 豪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朕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又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存有仲裁協議,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將本件提付仲裁,惟原告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未提付仲裁,依前開法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爰依職權將本院於112年11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部分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