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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林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畢卡索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冠婷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房屋積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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