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1507,202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
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富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鐘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蔡瑞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刑事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之攸關重要爭點之一,為訴外人張奕寬是否對系爭本票有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而張奕寬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118號、第40962號案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2387號案件審理中。

張奕寬犯罪嫌疑有無,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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