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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0號
上 訴 人 劉玫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奕倉、張秀珠、楊兆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亦即係就原判決全部上訴,原判決係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600,000元,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是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為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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