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原 告 林長華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賴怡蓁
被 告 杜邁高
訴訟代理人 李淑貞
被 告 朱達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告雖於民國113年3月22日當庭具狀撤回被告杜邁高部分,然因被告杜邁高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原告之撤回訴訟狀依法應送達被告杜邁高,並請被告杜邁高於10內表示意見,方為適法。
惟該撤回狀僅由被告朱達俐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簽收,並未送達被告杜邁高,則被告杜邁高部分是否已生撤回之效力,容有疑問,而如被告杜邁高部分尚未合法撤回,本件言詞辯論時亦應通知被告杜邁高到場辯論。
是本件容有再開辯論後,通知被告杜邁高對於原告撤回部分表示意見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