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白修睿
白修帆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嘉純
白富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有繼承人3人,原告僅對其中繼承人2人起訴,且訴之聲明未予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均待原告後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