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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忠義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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