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05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張世勳
鄒岱潔
鄒堡旬
被告兼上一
訴訟代理人 武鈺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所載之土地、建物之權利範圍「10分之3」均應更正為「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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