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59號
原 告 鄧旻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瑩律師
被 告 黃美青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鍾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機車車損31,950元部分,其餘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未徵裁判費用),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日當庭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348,778元,是扣除原附民起訴範圍,原告追加之金額(含機車財損部分)為1,366,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