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64號
原 告 張儷藍
被 告 董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23行「億陞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億陞公司)」應更正為「琇傳實業有限公司」,同頁第24行「自110年10月5日起算」整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至於該頁第一㈡所載原告主張請求金額部分,因原告業已當庭減縮原本起訴金額,故此部分係記載減縮後之金額,並非誤載,爰不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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