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00號
原 告 陳雨新
被 告 林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實體事項第一項第2行關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區漢口路5段32巷16樓之1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1房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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