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4015,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
原 告 洪匡修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賴紹元
賴成幸
賴伸幸
賴秀明
賴照江
賴清江
栁瀨真代
XIAN HAUNANI NATSUE AJIFU
RYAN KOOKI LA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院前曾對被告等人為國外公示送達,惟就被告賴秀明部分漏未為國外公示送達,為免認事用法爭議,認應對被告等人全部重新為國外公示送達始為合法,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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