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4087,2024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87號
原 告 姜旻志
被 告 陳姵晴


彭家華即彭一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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