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4109,2024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祖亮
許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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