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簡,4131,2024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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