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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林源俊
被 上訴人 詹詩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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