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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22號
原 告 劉林玉超
訴訟代理人 劉憲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等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38元「計算式:98564+96746+1818+195000=3921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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