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2,中醫簡,4,202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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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醫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𨫗𥳷即昀采時尚醫美診所



被  上訴人  王關涵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中醫簡字第4號返還剩餘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
間,算至113年2月29日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遲至113年6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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