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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28號
原 告 莊鳳蓁
顏振坤
顏于葶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
被 告 潘博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全職企業社即呂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被告潘博峰因在監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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