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125,202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 告 蔡松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7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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