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775號
原 告 胡瑀宸
被 告 陳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