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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934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37元,及其中新臺幣63,509元自民國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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