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29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 告 戴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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