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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張言澤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秋如之公示送達程序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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