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13,中小,348,202405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豐懋
楊杏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奐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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